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山西众之康科贸有限公司与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2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众之康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仓巷25号院永和家园商4号。
法定代表人:王双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同市国瑞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西路5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亮,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众之康科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213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众之康科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众之康科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众之康科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上诉人山西众之康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保平
审判员  马卉妍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