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569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大同国建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终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北城一品7幢13A01-13A11室。
法定代表人:邱其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国建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装备园区(云州街78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西路5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二十局)因与被上诉人大同国建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初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城建二十局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城建二十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425元,减半收取146212.5元,由上诉人中城建二十局负担,中城建二十局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425元中的剩余部分146212.5元由本院退还给中城建二十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道丽
审判员  陈 军
审判员  郭 群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崔齐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