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民初8329号
原告: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现住:山西省大同市。
本院在审理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建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