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执3792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亮,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8月24日出生,住大同市平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213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腾出租赁的位于大同市平城区都司街6号房屋(已腾出),并支付申请人租金142187.5元及违约金14218.75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4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2246元,共计160666.25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扣划***工资卡账户19400元,支付***生活费5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4400元。剩余146266.2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1月03日和2022年4月13日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并扣划***银行存款194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2月01日经大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无被执行人***产权记录和公积金信息。
4、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已将大同市平城区都司街6号房屋腾出并将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
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我院已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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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仝彩虹
审判员 王晓华
审判员 任 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