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执恢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石逸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国建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涛,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二十局)与大同国建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国建)、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经发投)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29日作出的(2018)苏06民初4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大同国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城建二十局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期内利息114万元、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2705元。因被执行人大同国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城建二十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苏06执70号。在执行过程中,除执行到位171351.87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遂于2019年11月1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11月,申请执行人中城建二十局向本院申请追加大同经发投为被执行人,并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2021年1月4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苏06执恢3号。同年3月1日,本院作出(2021)苏06执异1号执行裁定,追加大同经发投为本案被执行人。后大同经发投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但未在催交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021年7月13日被本院以(2021)苏06民初186号民事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城建二十局与两被执行人大同国建、大同经发投等于2021年12月3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2022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中城建二十局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和解除保全申请》,请求中止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两被执行人的相关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等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民初4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瑜
审判员 顾春晖
审判员 陈 舜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马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