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213民初4843号
原告: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西路**院。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原告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拖欠房屋租赁费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7元,由原告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