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211民初1641号
原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居住地:大同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化军,北京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蕊,山西弘韬(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迎宾街西路**院
法定代表人郭占宝,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1元减半收取52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政同
人民陪审员 史艳玲
人民陪审员 朱国芳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永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