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211民初1641号

原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居住地:大同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化军,北京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蕊,山西弘韬(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迎宾街西路**院

法定代表人郭占宝,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1元减半收取52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政同

人民陪审员  史艳玲

人民陪审员  朱国芳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永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