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920号
被执行人: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太平区红树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01882069C、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沙河口区恒利园3号3单元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QCNE3C。
张家港市兴鸿达基础有限公司与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连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诉讼费910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910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提示、传票及送达地址确认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未提供送达地址亦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田成东
执行员 徐宝慧
执行员 徐海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栾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