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7906号之二
申请人:济南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卢海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纬而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撒世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纬而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79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纬而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济南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上海纬而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顾凯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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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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