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安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潍坊市市立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31号 原告:山东安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45号2幢2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潍坊市市立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安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市立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安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安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安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0元,申请费1430元,以上共计3400元,由山东安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