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执155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澳锘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J区102室。
法定代表人蒋惠霆。
被执行人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栖霞路396号绿岛银座2幢1楼附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松。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011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上海澳锘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本院执行系统网络查询及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除有银行存款82300元已被本院扣划向六位申请执行人支付外(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24200元),其公司账户被几家法院冻结,其名下冻结的房屋亦被查封,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股东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执行失信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011执1552号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康
审判员 雷建军
审判员 李 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