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执181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澳锘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J区102室。
法定代表人蒋惠霆。
被执行人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栖霞路396号绿岛银座2幢1楼附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松。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011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海澳锘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在2021年7月22日通过网络立案平台,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川1011执1552号案件立案执行,后又于2021年8月以邮寄方式邮寄申请执行书,本院又以(2021)川1011执1810号立案执行,故后一执行案件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011执1810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康
审判员 雷建军审判员黄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