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30号
原告:上海御亦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东瑞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高路368号3幢0014室。
法定代表人:王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文,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澳锘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J区102室。
法定代表人:蒋惠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婷,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御亦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澳锘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身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御亦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计385元,由原告上海御亦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致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辰彬
书 记 员 江岱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