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30民初2417号
申请人:上海澳锘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J区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2352239。
法定代表人:蒋惠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帆,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婺源县隆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马家福洋村88号(游客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05642307XG。
法定代表人:刘汉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澳锘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婺源县隆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澳锘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婺源县隆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3.8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澳锘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与被申请人婺源县隆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精装修设计合同》、《产值确认单》作为证据材料。同时,申请人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愿意对因错误申请保全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婺源县隆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立在上饶银行婺源支行的存款(账号2058********),冻结金额为13.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