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2326号之一
申请人: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四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勇,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楠馨,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扬中市全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恒威新村5-01。
法定代表人:朱光伟,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铖公司)与被申请人扬中市全盛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盛公司)、四川恒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川0124民初2326号民事裁定,对全盛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铸铖公司申请解除对全盛公司以上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铸铖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扬中市全盛机电有限公司在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支行账号32×××45,在200万元范围内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