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政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3327号
申请执行人:*政军,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春雨,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常青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孟家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政军与***、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04执33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审判员  毛 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林山
书记员李燕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