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徐政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3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家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雯雯,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丹丹,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政军。
原审被告:吴峻岭。
上诉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政军、原审被告吴峻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1元,减半收取5325.5元,由上诉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朱长勇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胡文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