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执12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常青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孟家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朝阳路蔡庄97号三楼。
主要负责人:王乐。
***与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12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余额,冻结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
2.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
3.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在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办公所在地未找到该公司办公场所,公司法人联系不到,下落不明,无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没有车辆信息,没有房产信息,没有银行存款,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约谈申请人同意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赵洪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