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81执9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河南省周口市长青街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600175449168。
法定代表人:孟家良。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481执9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卫光
审判员  李安琦
审判员  夏振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兴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