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民初5100号
申请人:武汉华诚天星栅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29号春林庭苑综A座1单元26层01号房(武汉品胜商务秘书63)。
法定代表人:郭建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4小区(光华道8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华诚天星栅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4850.18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唐山易信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华诚天星栅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4850.18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果兴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