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诚天星栅栏有限公司

武汉华诚天星栅栏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5财保203号
申请人:武汉华诚天星栅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29号春林庭苑综A座1单元26层01号房(武汉品胜商务秘书63)。
法定代表人:郭建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长喜,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东非,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申请人武汉华诚天星栅栏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3,100.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武汉华诚天星栅栏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313134181820190000286)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华诚天星栅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3,100.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