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铁榔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600江苏铁榔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1600号
原告:江苏铁榔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科创园创业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MA1Y7HD31R。
法定代表人:张佩佩。
被告: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8284Q。
法定代表人:单志国。
原告江苏铁榔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铁榔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铁榔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被告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孙乃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彭建平
书 记 员 张素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