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心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大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03民初5497号
原告:徐州心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韩山公寓**#**室。
法定代表人:王同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同心,男。
被告:江苏大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徐州市乔家湖村**河div>
法定代表人:杨继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艳波,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心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园林绿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心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3元,减半收取为28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斌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