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6民初3166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夏邑县立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052675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 敏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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