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2执2060号
申请执行人:***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42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也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被执行人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内暂无存款。
2.**被执行人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不动产信息。
3.**被执行人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车辆信息。
4.**被执行人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在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3894000元。已发起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代理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律师调查,其明确回复不需要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我们已经对被执行人做过详尽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过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