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联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1457号
原告:连云港市联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临连高速北临洪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50号九龙国际广场A座S302。
法定代表人:胡防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连云港市联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联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联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联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港市联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应庆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