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17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夏邑县产业聚集区工业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庆县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河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余庆县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91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根据案涉三方《产品订购合同》及《产品安装合同》约定,丙方即余庆县海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责任督促甲方即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按时向乙方即上诉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若不能按时支付,丙方将代甲方足额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故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释明上诉人是否向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在依法送达的前提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查明是否存在欠款事实,并依据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91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妍
审判员 刘 鹏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