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5077号
原告: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052675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EQD336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虞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滨河路行政中心综合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5005847630D。
法定代表人:**标,系该委主任。
原告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虞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苗 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