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3763号
原告:***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槐店镇刘楼行政村田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55162639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10月14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产业集聚区工业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052675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