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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阳某某住房保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2民初522号之一 原告:张**福,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住房保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街2号(财政局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北段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安阳产业集聚区)。 负责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产业集聚区工业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福与被告安阳**住房保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住房保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撤回对被告安阳**住房保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福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