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2民初522号之一
原告:张**福,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住房保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街2号(财政局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北段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安阳产业集聚区)。
负责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产业集聚区工业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福与被告安阳**住房保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住房保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撤回对被告安阳**住房保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福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