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5执288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洲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明程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35号(3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明程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阳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明程酒店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并约定长期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105执288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