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24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调兵山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石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传国,系辽宁传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北冰洋航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袁运安,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调兵山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北冰洋航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1539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有抵押)、无车辆、有工商登记、无存款、无债权、有债务、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8)辽0124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永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暴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