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2民初10422号
原告: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39370628。
法定代表人:薛广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硕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6486096XM。
法定代表人:卢朝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硕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6元,由原告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俊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