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7705号
原告:湖北广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龚海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峰,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徐东路50号普提金国际金融中心第10幢2层29号0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大财。
原告湖北广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广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广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广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湖北广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项久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诗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