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方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广方科技有限公司与***像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民辖终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广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龚海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湖北广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2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广方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主张湖北广方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其肖像权,**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北广方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湖北广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妮
审判员 郭 勇
审判员 梁志雄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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