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都市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012执2003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四望亭路488号锦绣花园2-19号3楼。
法定代表人:胡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辜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都市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宗村大道。
法定代表人:江龙扣。
本院在执行扬州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都市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赵 峰
执行员 田鲁敏
执行员 李文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