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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陈庄镇皂坝头村村民委员会与东营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522行初2号
原告:利津县**镇皂坝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利津县。
法定代表人:孙邦宾,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熙,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沿春,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陈萌鲁,职务:局长。
出庭负责人:赵奎庆,东营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保,东营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监测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华,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汇邦渤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聂在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航,山东汇邦渤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利津县**镇皂坝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东营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山东汇邦渤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津县**镇皂坝头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津县**镇皂坝头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津县**镇皂坝头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津县**镇皂坝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强儒
审 判 员  刘伟伟
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朋朋
书记员石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