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邦渤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汇邦渤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2民初2209号
原告:山东汇邦渤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11号6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聂在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哲慧、尹金亮,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
原告山东汇邦渤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山东汇邦渤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汇邦渤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
审判员  李长青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娜娜
书记员刘旭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