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邦渤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汇邦渤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2民初1516号
原告:山东汇邦渤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三路111号6幢602室(众成都市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09713123。
法定代表人:聂在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启程,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熙,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沿春,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汇邦渤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汇邦渤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汇邦渤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汇邦渤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山东汇邦渤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洪伟
人民陪审员  陈其峰
人民陪审员  岳玉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海波
书记员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