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00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北园小区汉阳南街****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3MA0Y6N4X9D。
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惠,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中信城住宅**(**地块)******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316654289X。
法定代表人:赵喜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田爽,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津0116财保2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吉林市中建八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吉林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
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调解结案。现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吉林市中建八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凯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婧
附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