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财保28号
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吴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洲,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净月大街4775号中信城住宅六期(11#地块)12栋2单元504号。
法定代表人:赵喜顺。
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2021年4月23日,申请人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2684.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的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2684.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