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2财保57号

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WENHAODING,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亮亮,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书华,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吉林市中建八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喜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中建八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中建八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吉林北京路支行账户XX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14日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当月15日立案。经审查,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本院责令该公司重新提供担保。该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的《保函》提交本院。审理中查明,吉林市中建八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及重新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吉林北京路支行账户XX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640元,由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雪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 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