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港晟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2403号
原告:吉林市港晟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1号楼1层5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王忠芹,总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吉林市中建八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南环城路7888号立方大厦1号楼403-10室。
法定代表人:姚勤波,总经理。
原告吉林市港晟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港晟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港晟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港晟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4.00元,由原告吉林市港晟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亚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