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3515号
原告:***,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被告: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南环城路7888号立方大厦1号楼403-10室。
法定代表人:姚勤波,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河路2599号。
主要负责人:赵喜顺,董事长。
第三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海。
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以及第三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明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