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3执保510号
申请人:刘睿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美国XX大学学生,住西安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民,陕西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娣,陕西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路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XX区。
法定代表人:苏建中。
被申请人:中青旅(陕西)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大街XX号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
申请人刘睿冲与被申请人陕西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路营业部、中青旅(陕西)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苏鹏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睿冲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路营业部、中青旅(陕西)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978.0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陕0103民初1024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路营业部、中青旅(陕西)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978.0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连晓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嘉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