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
p t ” >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0243号之二
原告:***,男,199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美国维思大学学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民,陕西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娣,陕西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路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中青旅(陕西)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大街XX号陕西省。
被告:**,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路营业部、中青旅(陕西)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347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399元,保全费1075元),收取计22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 莉
人民陪审员 孙桂琴
人民陪审员 刘英彧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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