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日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36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软件产业基地****1503。
法定代表人:李明。
原审被告:深圳市鑫日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社区**甲岸村**401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许福寿。
原审被告:许福寿,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审被告:许署弟,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鑫日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福寿、许署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