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6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
原审被告:深圳市鑫日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社区**甲岸村**4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鑫日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6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翁 艳 玲
审判员 梁 晴 敏
审判员 雒 文 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童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