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12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鑫日科在线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空路与顺昌路交汇泰华梧桐岛7栋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13845H。
法定代表人:许福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8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代理人:周剑威,广东广信君达(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鑫日科在线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6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鑫日科在线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对于上诉人深圳市鑫日科在线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依法应当按照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鑫日科在线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鑫日科在线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瑞香
审判员 沈 炬
审判员 易 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