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22408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王根霞,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尧权,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深圳市鑫日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社区7区甲岸村86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13845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鑫日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原告***自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53,590元,现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及时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陈 荣
人民陪审员 张 汉 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嘉怡(兼)